五、建立健全社會矛盾調處機制,將衝突納入可控軌道
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的妥善處理機制,就是在把握矛盾運動規律的基礎上,實現各種方式、方法、途徑的綜合運用和優化組合,以達到化解社會矛盾的目的。國外許多國家在汲取歷史經驗教訓基礎上,逐步形成了具有本國文化傳統特色的處理機制,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積極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利益,調解糾紛和矛盾。
一方面,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社會衝突。很多國家在處理棘手的社會矛盾時,都堅持依照法律程序辦事,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注重維護民衆的合法權益和申訴權利。法國於1973年就設立了共和國協調員,着力解決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的矛盾。英國的土地拆遷政策,按照《強制徵用土地法》,土地徵用要向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提出申請,說明徵用土地的項目對於繁榮地區經濟、創造就業崗位、提高生活水準都是有利的、必要的。要獲得兩級政府的批准大概需要四五年的時間,在此期間,需要動遷的居民也可以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意見。一旦獲得批准,就會啓動強徵土地程序。如果動遷戶認爲補償辦法不合理、不到位,可以提起申訴,對法院的判決也可以提出上訴。通過依法行政,避免了矛盾激化,保證了社會和諧。
對於當代中國來講,依法執政、依法辦事是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途徑。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要求:“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再次強調,要“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因此,要重點加強面向領導層面的法治培訓教育,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律素養,牢固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從而帶動廣大幹部羣衆積極學法、嚴格守法。另外,要加強對廣大人民羣衆的普法教育。通過運用人民羣衆喜聞樂見的普法方式,大力推進法律進廠、進村、進學校、進社區,着力培養、提高人民羣衆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
另一方面,建立社會矛盾預警與應急機制。社會矛盾預警與應急機制是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目前,美、英、德等國都建立了社會矛盾預警與應急機制,對包括騷亂事件在內的各類自然和人爲的危機事件建立管理制度,分爲行政與戰略技術兩個層面,建立規範化的操作流程。爲了更好地推廣,這些國家還成立了許多危機管理、意外防護及民事保護等培訓機構,對各級政府官員、業務主管部門官員和工作人員進行全面培訓,從而保證平時能預防危機事件的發生,出現危機事件時能及時有效地啓動應急機制,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妥善處理問題。事件發生後,還有善後的工作機制。
國外很多國家建立的社會矛盾預警與應急機制,對於處理包括騷亂事件在內的各類自然和人爲的危機事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國當前缺乏科學、規範和精細化的處置機制,西方國家建立的行政與戰略技術兩個層面規範化的操作流程制度,對我國有很大的借鑑意義。同時,爲了推廣這種制度,西方國家開展的危機管理培訓也值得我們借鑑。我國應組織建立一些專門的培訓機構,對各級政府官員、業務主管部門官員和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從而保證平時預防危機事件的發生,出現危機事件時能及時有效地啓動應急機制,爭取在最快時間妥善處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