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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黨組織實行巡視制度的規定,由中央軍委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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