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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九章 附 則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中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本行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具體辦法。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規定,制定市(地、州、盟)級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和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羣衆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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