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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每個任期一般爲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任期目標內容的設定,應當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

第二十一條 任期目標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批准或者備案。

制定任期目標時,應當充分聽取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注意體現服務對象的意見。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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