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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二十四

二十四

正如黨光輝所料,陳爲還在急救。羅靜焦急地等在急救室門口,黨光輝在不遠處向先期到達的一位幹警瞭解情況。忽然,黨光輝想起了什麼,走過來問羅靜:“陳爲有沒有一隻刻有金龍浮雕的打火機?”

羅靜搖搖頭:“我記得他有兩個打火機,都是金屬外殼,一個雕有太陽神的頭像,一個表面只有複雜的花紋,沒別的。”過了一會,羅靜眼睛一亮,對黨光輝說:“是什麼樣的龍?李家龍就有一個雕有龍的打火機,有一次我們同學聚會,他還拿出來炫耀過。說是一個朋友專門從國外帶回來送他的,因爲他的名字裡有個龍字。據說挺貴的,國內還沒有呢。”

黨光輝一下子明白過來,爲什麼覺得似曾相識,那天去李家龍辦公室,他就是拿它給自己點菸的。對,就是那隻打火機!

“請問,誰是陳爲的家屬?”一位護士問道。

羅靜稍一猶豫,說:“我是,他怎麼樣了?”

“正在搶救,還沒脫離危險。請問你與他有血緣關係嗎?病人需要輸血,但他的血型很少見,是RH陰性B型血,我院和市血庫存貨不夠。只能寄希望於他的血親。”

羅靜一聽心都涼了:“他在本市沒有血親,而且外地的親戚也是旁系的,血型不一定相同。”

“你說要RH陰性B型血?我是,我可以獻。”黨光輝充滿磁性的聲音傳來,羅靜彷彿聽到福音書,不敢相信竟有這等巧事,她驚喜地回過身,看到黨光輝肯定地點點頭。

“請跟我來。”黨光輝立即跟着護士而去……

輸完血,黨光輝坐了一會,起身向羅靜告別。一陣眩暈讓黨光輝忍不住眯了下眼。羅靜焦急地阻止道:“你別急着走,你剛獻完血,還要開夜車回機場怎麼行?”

“沒事,機場那邊還有很多急事要處理。我必須走了。沒事的。明早我有空還會過來。有事打我手機。”說完,黨光輝也不等羅靜的反應,匆匆離開。

上了車,陳爲從口袋裡摸出兩支試管,凝神望了片刻,然後又小心翼翼地放回貼胸的外衣內測口袋。隨後發動了汽車。

黨光輝走進機場公安分局會議室時,專案組已在開會。市局的趙凱局長也趕來了。刑偵隊隊長小鐘正在彙報情況。桌子上的透明塑料袋一個放着那隻金龍打火機,一個放着一部手機,電板已分離。黨光輝知道手機是陳爲的,所以羅靜打手機是關機。黨光輝默默地掏出陳爲的U盤放在桌上。趙局看到了,用夾雜着一絲希望的目光詢問着黨光輝。黨光輝似乎在靜靜地聽彙報,又似乎在思考着什麼。

“下面,要不,黨主任,你說說你的看法。”趙局說道。

“好,”黨光輝清了清嗓子,“剛纔,陳爲的女友羅靜交給我一個U盤,是陳爲託人轉交給她的。裡面的有一封陳爲寫給羅靜的信,我已打印出來。”黨光輝順手把打印文稿遞給一旁的警官小楊。小楊把整個信當衆讀了一遍。

讀罷,一片沉默。趙局問:“能證明陳爲的清白嗎?”

黨光輝心情沉重地說:“能。昨晚我和小楊通過停車樓管理公司現場監控中心查到陳爲的長期停車證的使用記錄,該記錄顯示24日下午車輛出庫時間爲16:36,並且有工作人員親眼看到是陳爲自己駕的車。陳爲駕車出了停車庫就開到候機樓門口接羅靜,羅靜16:40左右離開辦公室,當她趕到上車地點時陳爲已在那裡等候。而門禁記錄顯示陳爲是16:45進入國際廳。無論陳爲奔得怎麼快,他絕沒有可能抽空往國際廳來回一趟。因此,可以排除他的嫌疑。”

“黨主任說得沒錯,這是停車樓管理公司開的證明。”小楊從包裡摸出一張紙遞給趙局。

“可是,陳爲並不知道這一切。”黨光輝繼續說,“事實上我一晚上都沒見到過他。包括倒計時慶祝儀式他也沒出現。他去技術層約李家龍談話,他一直想靠自己的力量還自己清白。後來的事大家也都知道了。這隻打火機是李家龍的,我見過。”

“現在他的情況怎麼樣,你剛從醫院回來吧?”

“在急救,還沒有脫離危險。”

“趙局、王局、黨主任,是不是趕快把李家龍逮起來?以免跑了。”小楊問。

刑偵隊隊長小鐘說:“我們查過了,打火機上並沒有陳爲的指紋,光憑陳爲留下的信如何斷定李家龍就是害陳爲的兇手?他也可以說有人竊取了他的打火機,他象陳爲一樣被人栽贓陷害了。”

“從信中陳爲得出的三項結論和三條推論,我剛纔已請教過了解門禁系統的專家,得到了他們的肯定。但鍾隊長也說得不無道理。”黨光輝一邊說,一邊從小楊手裡要回打印文稿,“我也有兩個推論。第一,陳爲在信說‘我終於決定了,我準備冒一次險,我要約李家龍談一次話,就在31日晚,大家都值班,我要求證我是對還是錯!’他如何求證?一對一的談話,談過後也完全可以否認,沒有旁人,死無對證。能向我們證明他的清白麼?我推論,唯一的可能是陳爲將他們的談話錄了音,關鍵時刻他可以拿出來做證明,以證實他的三條推論是正確真實的。但現在,我們在現場沒有看到錄音筆之類的東西。剛纔,鍾隊長也介紹了,現場有打鬥的痕跡,爲什麼打鬥?有兩種可能,一個是殺人滅口,一個是爲了搶奪某樣至關重要的東西。如果是前者,無疑兇手的目的基本達到了,因爲已使陳爲從八米多高的地方摔了下去。同時這也證明陳爲的猜測擊中了對方的要害。如果是後者,既然現場沒發現東西,那麼現在東西應該是在對方手中。按罪犯的心理,能證明自己有罪的罪證一旦到自己手裡,必定儘快毀滅它。第二,有關到打火機,如果是有人用來栽贓陷害其主人的,那等陳爲掉下樓後再扔到底樓,讓其落在陳爲附近豈不是更能被發現,從而達到這個人的目的?要費勁地放在兩條管道間事實上很困難,沒有工具很危險。而現場並沒有類似梯子之類可以搬動和利用的工具。如果是打火機的主人在作案時不慎丟失的,那麼,很顯然他事後會驚恐地發覺這件事情。既然打火機在那裡,那就是他還沒有找到,或找到了但太危險,沒拿成。因此,我有了第二個推論,即很有可能他還會再來取,以絕後患。趙局,王局、各位,我有一個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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