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黑龍帝國
發佈日期:黑龍歷二年
執行日期:黑龍歷二年
生效日期:黑龍歷二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度依據)
本規則依黑龍帝國公約第六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土地稅之定義)
本規則所稱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私有土地)
本規則所稱私有土地,指公有土地以外,經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
承墾人依法取得耕作權之墾竣土地及承領人依法承領之土地,準用本規則關於私有土地之規定。
第四條 (公共使用之土地)
本規則所稱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係指供公衆使用,不限定特定人使用之土地。
第五條 (比率減免)
同一地號之土地,因其使用之情形或因其地上建物之使用情形,認定僅部分合於本規則減免標準者,得依合於減免標準之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其土地稅。
第六條 (減免之限制)
土地稅之減免,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免由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土地使用合於本規則所定減免標準,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
第二章 稅費與減免標準
第七條 (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之土地)
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一 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城鎮用地。
二 各級管理部門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
三 法師殿用地以及武莊用地(省級1000畝內,城級500畝,鎮級100畝)。
四 國防用地及軍事機關、部隊使用之土地。
五 公立之法師學校、武藝學校,以及公立學校學生實習所用之直接生產用地。
六 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
七引水、蓄水、泄水等水利設施及各項建造物用地。
八**無償配供平民居住之房屋用地。
第八條 (田賦標準)
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 水田地,每畝每年50銅幣,。
二 開發山林地,每畝每年20銅幣。
三 湖泊,池塘,每畝每年30銅幣。
四 除開以上三類其他的民用地 每畝每年10銅幣。
五 與帝國簽訂協議的武者,每年可享受不高於100畝地的賦稅,武階每上升一階,多減免100畝。
六 與帝國簽訂協議的法師,每年可享受不高於200畝地的賦稅,法階每上升一階,多減免100畝。。
七 被國家機關征用的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八 其他任何土地必須上交足額稅費
第九條 (私地公用之免稅)
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田賦全免。
第十條 (承墾土地之免稅)
已墾竣之土地,仍由原承墾人耕作並經依法取得耕作權者,自有收益之日起,免徵田賦八年。
免徵田賦期間內,原承墾人死亡,仍由繼承人耕作者,得繼續享受尚未屆滿之免稅待遇。
第三章 減免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減免之公告)
應於每年(期)地價稅或田賦開徵六十日前,將減免有關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公告周知。
第十二條 (申請程序)
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在收稅日之前在鎮上申請。
第十三條
相關部門受理申請土地稅減免案件,應於查覈會勘覈定後,當面通知申請人。並且整理後每年上報上層相關部門覈定。
第四章 檢查
第十四條 (恢復徵稅或田賦之申報)
減免地稅或田賦事實有變更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應於三十日內向相關機關申報恢復徵稅。
第十五條 (未申報恢復徵稅之處罰)
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經查出或被檢舉者,除追補應納地價或田賦外,並依土地稅法沒收土地或者剝奪使用權。
第十六條 (普查、抽查及撤銷減免)
已準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應每年普查或抽查一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撤銷減免,並依前條規定處理。
一 未按原申請減免原因使用者。
二 有兼營私人謀利之事實者。
三 違反原來目的者。
四 經已撤銷減免者。
第十七條 (抽查)
減免土地稅之土地,省城級部,得隨時派員抽查下級機關的申報是否合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施行日)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