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包括兩部分:基層單位、黨組織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根據黨章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基層黨組織對於本部門、本單位事關全局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情況以及重大問題,應當按規定時限和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對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干擾和阻撓如實報告或不按時報告、請示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下級請示不及時答覆、批覆或對下級報告中反映的問題在職責範圍內不及時處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報告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具體包括: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領導幹部還應當向黨組織報告有關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具體包括: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的報告,由本公司紀委負責受理,具體由政工部負責。
公司領導和各部門助理級(含)以上領導人員應在事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司紀委,報告裝入本人廉政檔案。各基層單位助理級(含)以上領導人員的報告應在一個月內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紀檢專(兼)職人員受理,各基層單位必須在受理七日內將受理情況上報公司紀委備案。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爲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領導幹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