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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黨支部工作常用文書_113 接收預備黨員的審批意見的撰寫規範

第九章 黨支部工作常用文書_113 接收預備黨員的審批意見的撰寫規範

113 接收預備黨員的審批意見的撰寫規範

黨委會批准申請人爲預備黨員後,應及時將審批意見填入《入黨志願書》“黨委審批意見”欄(見附例)。

(1)填寫“審批意見”的內容

①黨委是否批准接收爲預備黨員。

②預備期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經縣以上黨委授權審批黨員的黨總支,在填寫審批意見時,還應寫明是由哪一個黨委授權的。

(2)填寫“審批意見”應注意的問題

①預備期的起算日期,除特殊情況由黨委(黨總支)確定外,一般應填寫支部大會通過之日。

②對支部大會通過的日期要進行確認,不能輕易把支部書記在支部大會決議後面簽名蓋章的日期視爲支部大會通過之日,因支部書記簽名蓋章的日期常常滯後於支部大會通過的日期。

③預備期的起、止日期應當對應。例如:支部大會於2016年9月8日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其預備期起止日期應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

附例:

(1)黨委審批意見

經黨委會討論,批准×××同志爲中共預備黨員,預備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黨委蓋章 黨委書記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2)黨總支部審批意見

經黨總支部委員會討論,批准×××同志爲中共預備黨員,預備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黨委授權本總支審批接收黨員)。

總支部蓋章 總支部書記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接收預備黨員的審批意見撰寫圖示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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